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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日期:2021-04-30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实验室的科学管理,保障师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合肥工业大学《学校召开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合肥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20〕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全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实验室。办法对学院检查小组权利与义务作出规定,并对学院各级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安全检查的程序及内容作出说明。

第二章 学院安全检查程序

第一条学院安全检查分三类进行分别是日常例行检查、学院安全巡查及安全专项检查。

第二条学院日常例行安全检查由学生督导组和学院安全管理员共同完成。检查频率为每周一次。其中学生督导例行检查为定时检查,由本院学生进行,每两周安排一次。检查内容按《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全检查项目清单》进行。学院安全管理员例行检查为不定时突击抽查,至少每两周一次,按需进行,检查重点为安全检查后的落实及日常安全隐患的提醒及排除。检查人员主要是学院实验秘书和公共事务管理员。

第三条学院安全巡查小组由学院安全分管领导带队,各方向实验室安全员共同参与。安全巡查每月月末进行。巡查重点主要是重点安全隐患的发现。

第四条学院安全专项检查根据学校安全专项检查通知要求进行,由学院分管副院长带队,学院安全秘书协助完成。

第五条各类检查结果由学院安全秘书汇总,及时反馈给各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室安全员。由各实验室负责人督促,各实验室安全员具体负责执行,及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

第六条学院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及安全应配合各类安全检查小组的工作,具有接受监督检查并整改的义务。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检查问题屡次出现或长期不落实整改,由安全秘书汇总情况提请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实验室签发限时整改令,要求限时整改。

附件: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例行安全检查清单

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绩效扣除等级划分表

序号

违规内容

扣除基数等级

1

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在实验室内(包括冰箱中)存放食品、饮料等

第四级

2

未取得准入资格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四级

3

在实验室内进行实验的人员未穿戴工作服或必要的防护用具

第四级

4

实验室内私拉电线,超负荷使用插座,串接插线板

第四级

5

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未根据要求及时关闭水、电、门窗等

第四级

6

未经管理部门允许,实验室内使用电阻炉、太阳灶、电暖器、热得快、电砂锅等电器

第四级

7

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第四级

8

在实验室中给电瓶车充电及相应违章用电行为

第四级

9

实验废液随意倾倒,危险废弃物随意丢弃

第四级

10

未按要求制定和张贴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级

11

未落实逐级实验室安全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四级

12

不服从或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组及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或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

第四级

13

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

第四级

14

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高压气瓶、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病原微生物、危险废弃物等),造成安全隐患

第四级

15

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级

16

未定期检修和维护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

第四级

17

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级

18

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隐瞒不报

第四级

19

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1000元以下)

第四级

20

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实验室中危险物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特种设备及特殊设备(包括具有高速、高/低温、高压、强电、电加热、强光闪烁、振动、噪声等特点的实验设备)、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第三级

21

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物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责任单位未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三级

22

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1000元至50000元)或有人员受轻伤以下后果

第三级

23

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级

24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级

25

私自改变、改造实验室内布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第二级

26

暴力抗拒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或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第二级

27

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50000元以上),或有人员受重伤以上后果

第一级

28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处置措施、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第一级

29

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或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带离保管场所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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