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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日期:2018-04-16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为学生创造整洁、舒适、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维护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公共场所,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阵地,广大师生员工应自觉维护学生公寓的环境及秩序。

第三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建立学生民主监督机制,协助监督有关学生公寓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建议和要求。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四条 总务部负责学生公寓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维修,协助做好学生寝室卫生评比及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为便于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原则上一律入住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全日制研究生需在复试时提出申请,学校安排入住学生公寓,未申请的不予安排。非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六条 确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本科生可申请在外住宿:

1、由于身体原因(患有传染病、神经衰弱或残疾等),医生证明不适于集体宿舍生活;

2、家庭有特殊情况,且家庭(直系亲属)所在地在校内或学校附近;

3、因特殊原因,家长(或监护人)在校内或学校附近租房陪读;

4、其他由学院认定不适合集体住宿的特殊情况。

第七条 学生申请在外住宿需履行如下手续: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学生申请外宿审批表》,签订《合肥工业大学学生申请外宿协议书》,家长签字;

2、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济困难证明、家庭详细住址证明、残疾及疾病证明等);

3、由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八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应按时缴纳住宿费,凭缴费单办理入住手续,住宿费标准根据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的楼号及房号由学院根据学校提供的房源确定,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公寓管理员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换房间或床位的同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批后由物业服务中心统一调整、备案。

第十条 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后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凭证出入;特殊情况下,采取相对集中住宿,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证出入指定公寓。

第十一条 因毕业、退学、休学、出国等原因离校的学生,需持离校通知单,到公寓楼管理员处办理财产移交、结清水电费用、退还房间钥匙后,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二条 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若还需暂住,可凭学院或学工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前往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暂住手续,并按规定标准缴纳暂住费。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各楼宇均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并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楼安装门禁系统,学生刷校园卡进出。一般每天早晨6时开门,晚24时关门,关门后出入公寓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对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出入者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校外来访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由被访学生现场确认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并在规定时间会客;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校内人员须出示相关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能进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留宿他人,更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违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须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存折(卡),做到房间无人时锁门并关好门窗,以防失窃,造成财物损失。

第十八条 学生有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和保持学生宿舍的安全秩序,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携带大件物品离开学生公寓楼时,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楼内发生盗窃等治安或刑事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警,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协助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外出实习或请假不在学校住宿,应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寓管理员因工作需要进学生房间时,必须两人以上方可进入,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借用管理员所持的房间钥匙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及时归还。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坚持安全、节约、定量、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的用水用电,实行定额管理,定量供应,超量收费的办法。

第五章 设施设备及维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配置的家具及设施、设备是学校财产,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都应爱护公寓内家具、设施、设备。

不得私自改造供电线路、变更电器位置,不可随意挪动或私自拆卸、调换、损坏、丢弃、增减家具,禁止移动、遮挡、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禁止堵塞消防通道,办理退宿时如发现丢失或损坏应由学生本人按价赔偿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设施设备出现故障需维修的,可在网上报修或向服务大厅、公寓管理员报修,维修人员应及时维修。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区域卫生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

(一)走廊、楼梯无痰迹、无杂物、无积水;

(二)公共卫生间无污垢、无异味;

(三)公共卫生间水池、地面干净,无乱倒剩饭剩菜现象;

(四)公共场所门、窗干净明亮,墙面保持干净;

(五)房顶无蜘蛛网、灰尘等;

(六)开水器、灭火器箱等公共设施设备表面干净,无浮灰;

(七)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垃圾桶摆放整齐、外观清洁。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务卫生整体要求:

(一)门窗、地面整洁;

(二)物品摆放整齐;

(三)无蛛网积灰;

(四)阳台、卫生间整洁、无异味;

(五)不张贴有损身心健康的文章和图片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实行垃圾袋装化,学生应将日常生活垃圾装袋后带出公寓楼。学生应维护公寓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得向公共场所泼水;不从窗口向外扔杂物;便后冲水;按时清扫宿舍卫生,不得将家具、个人物品、垃圾等放置在楼梯、过道等公共区域,尊重学生公寓保洁人员的劳动。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开展寝室卫生检查评比活动,根据评比情况对获奖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共同创造健康、文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十二条 男性原则上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性原则上不准进入男生宿舍,如遇特殊情况,须持相关证明或出示相关证件经管理员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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