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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日期:2017-01-05 来源: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学生志愿服务管理,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根据教育部《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志愿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

第三条、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春晖志愿服务中心为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的统筹、协调、考核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

第五条、学生志愿服务纳入学生创新学分和评奖评优管理

(一)参加志愿服务30个小时,经学院认定获得创新学分1分;

(二)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不少于10小时/每学年,未达要求者,取消其该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六条、学生志愿服务程序

(一)学生志愿服务负责人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

(二)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指导等;

(三)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志愿者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并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章登记注册

第七条、登记注册机构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志愿者管理委员会为学生志愿者登记注册机构。

第八条、登记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成为临时志愿者;

(二)登记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登记。

第九条、注册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二)登记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注册,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权力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条件和必须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力;

(六)可申请取消志愿者身份。

第十一条、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三)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

(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六)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不少于20小时/每学年;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认定记录

第十二条、志愿者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档案。

(一)学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或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志愿者管理委员会予以认定记录;

(二)班级开展的志愿服务,由班级或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志愿者管理委员会审核予以认定记录;

(三)参与校内外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经该组织提供证明,志愿者管理委员会审核予以认定记录。

第十三条、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学院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给予相应处理,并予通报。工作人员在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严肃处理,并予通报。

第六章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奖励制度

(一)学院依据已认定的学生志愿者服务累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结合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二)学院参照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惩罚制度

(一)凡在志愿者活动审核、认证和评比过程中有明显违规行为,取消其该学年参与“星级志愿者”评定的资格;

(二)凡在志愿服务中未履行本管理办法制定的相关义务,不服从组织管理的志愿者。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当次服务不予记录认定并取消其该学年参与“星级志愿者”评定的资格。对造成严重损害或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三)严重违反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所有。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级、2015级本科生开始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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