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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气体钢瓶使用规定

日期:2021-04-30 来源: 作者:

1.加强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保证气体钢瓶安全使用,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合肥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2.实验用气必须向有资质的专业公司采购。运输气体钢瓶的人员和车辆须具有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资质证明,不得接受无资质人员和车辆运输的气体钢瓶。

3.不得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验过期或检验不合格的气体钢瓶。

4.搬运气体钢瓶进出实验大楼须在值班室填写《气体钢瓶进出台账》。

5.搬运气体钢瓶时应使用专用搬运车,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撞。

6.气体钢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气体钢瓶须竖直放置,并采取可靠的防止倾倒措施,用铁链或约束带固定,可燃气体钢瓶须放置在具有报警和强制通风装置的气瓶柜内。

7.气体钢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远离明火、热源,与明火、热源的距离应大于10 m,如无法满足,须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但间距不得少于5 m。

8.实验室内不得超量储存气体钢瓶,同种气体钢瓶不得超过两瓶。

9.气体钢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保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完毕,要及时关闭总阀门;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器等。

10.气体钢瓶应选用的专用减压器,安装时减压器要旋紧,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气体钢瓶总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气体时,应先旋开气瓶总阀,后开减压器;结束用气时,先关闭气体钢瓶总阀,排尽余气,再关减压器。严禁只关减压器、不关气瓶总阀。

11.气体钢瓶必须使用专用管连接,压力表要专瓶专用,不同气体钢瓶的压力表不能混用。

12.氧气钢瓶和氢气钢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严禁与油类接触。严禁操作人员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13.气体钢瓶中的气体不可用完用尽,应按规定留0.05 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MPa~0.3MPa(表压约为2 kg/cm2~3 kg/cm2);氢气钢瓶应保留2 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14.气体钢瓶必须专瓶专用,不得擅自改装,应保持瓶上漆色完整、清晰。

15.实验室安全员要对气体钢瓶进行严格管理。对气瓶的安全性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对气体钢瓶使用人员要进行严格培训,每次气体钢瓶使用前后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填写使用记录,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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