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循“厚德、笃学、崇实、尚新”校训,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模式
第一条 学分制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包括实施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选教和弹性学制,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就可以毕业。
第二条 学习年限
标准学制为4年的弹性学习年限为3至6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弹性学习年限为4至7年。即在标准学制教学进程安排的基础上,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为1年;也允许因学习困难或休学等其他原因的学生,在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期限为2年。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三条 入学
(一)新生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写信并附证明,向教务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三)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持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考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四)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请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原单位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申请入学。经校医院确认痊愈者,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对有异议者,提请终检医院确认。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注册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在校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到学生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准注册。
注册有关事项详见《合肥工业大学学生注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经过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凡一门课程分两个学期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学分。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或未完成作业三分之一,或课程内实践部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具备考试资格,必须重修,该课程成绩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成绩以零分记载。
(二)课程的考核,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取闭卷、开卷笔试或两者结合,也可采取上机考试、口试、笔试及其组合等方式进行。
(三)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100—85分)、良好(84.9—75分)、中等(74.9—66分)、及格(65.9—60分)、不及格(<60分)。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所有的实践性环节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五级制。
(四)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平时测验成绩、报告成绩等)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重,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决定,一般不低于30%,不超过40%。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五)学生若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事训练、体育、劳动课学习者,经校医院证明和学校批准,可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军训和劳动课的部分环节,以及修读“保健体育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六)对于毕业当年修读不及格的必修理论课程,可由本人自愿报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考试,该考试视同重修,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六条 补考
(一)对于必修的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二)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试者不得参加补考。
(三)学生不参加补考以及补考不及格、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选中后重新进行修读(即重修)。
第七条 成绩记载
(一)补考成绩只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二)考试作弊者,作弊课程成绩记零分。并给予退学警告,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视其表现最多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此外,作弊学生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和学位处理,详见《合肥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三)在学分制条件下,学生所有修读的课程,必须事先选课,选中后方可取得修读资格。选课数据是记载学生课程成绩的前提,对于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成绩一律不予登记。
第八条 学分替代
学生跨专业选修的课程,若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名或教学大纲内容基本一致,且学分数高于或等于本专业课程学分,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可代替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对应课程。
第九条 学分互认
经学校同意,学生在有关高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可记入本人成绩册。
第十条 学分绩点
(一)成绩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之间的关系
成绩(百分制) |
课程绩点 |
成绩(五级制) |
课程绩点 |
100-95 |
4.3 |
优(A) |
3.9 |
94.9-90 |
4.0 |
89.9-85 |
3.7 |
84.9-82 |
3.3 |
良(B) |
3.0 |
81.9-78 |
3.0 |
77.9-75 |
2.7 |
74.9-72 |
2.3 |
中(C) |
2.0 |
71.9-68 |
2.0 |
67.9-66 |
1.7 |
65.9-64 |
1.3 |
及格(P) |
1.2 |
63.9-60 |
1.0 |
<60 |
0 |
不及格(F)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