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志愿服务工作,进一步推进学生志愿服务时长统计的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发展,实现学生志愿服务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志愿服务时间统计的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志愿服务时长计算方法
第一条、志愿者服务时长的计算以小时为单位。
第二条、志愿者的前期准备和后期总结工作原则上不计入服务时长统计。
第三条、志愿服务地点在本校的,服务时长计算始于活动开始时间,终于活动结束时间。
第四条、志愿服务地点不在本校的,服务时长原则上不计算路程所需时间。
第五条、志愿者参加志愿者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可计入志愿服务时长,时间以培训开始和结束时间为依据。
第六条、严重违反志愿者服务精神以及相关制度的志愿者,或是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十分差的志愿者,该次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不计入服务时长。
第二章 服务时长的认定、公布、监督及复议
第七条、学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或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填写《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志愿服务鉴定表》报志愿者管理委员会认定记录服务时长。
第八条、班级开展的志愿服务,由班级或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填写《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志愿服务鉴定表》报志愿者管理委员会认定记录服务时长。
第九条、参与校内外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经该组织提供证明,报志愿者管理委员会认定记录服务时长。
第十条、志愿者管理委员会认定记录服务时长结果必须进行公示,为期三天。公示期间,全体学生有权对服务时长认定提出异议,志愿者管理委员会须在三天内予以重新审核复议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认定当次活动时长有效,并计入志愿者个人志愿服务档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最终解释权归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