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公寓管理,规范研究生住宿事宜,有效利用学校的学生宿舍资源,根据研究生住宿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宿申请及管理
1.凡我校录取全日制研究生需要学校提供宿舍的,在复试时填写《研究生入住申请表》,申请成功者一年内不得办理退宿。没有填写《研究生入住申请表》的学生,不予安排住宿。非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2.硕博连读的研究生需进入博士阶段后方可调整至博士生房间,申请调整时间为每年6月1日—6月30日。逾期不予以办理。
3.需住宿的研究生由学校统一安排,按指定的宿舍入住,不得私自调换或转让、出租、出借。
4.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5.研究生公寓实行门禁管理,住宿研究生需刷校园卡进楼。
6.研究生入住需签署入住协议书,应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退宿申请及管理
1.已申请住宿的研究生,在入学报到一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宿,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床位。
2.已入住研究生不需要继续住宿者,填写《研究生退宿申请表》,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后,在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内,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学校不再收取其住宿费。如无特殊原因,逾期不予办理。
3.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限期离开宿舍,并将所有私人物品带走,将房间钥匙交回公寓管理员。
4.研究生毕业离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携带所有私人物品离开宿舍,否则如遇宿舍维修、调整、打扫卫生等原因导致滞留物品遗失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5.毕业研究生需按规定的离校时间办理退宿手续,未办理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宿,所有滞留宿舍内的私人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6.已办理入住手续未在校住宿者,如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不退还住宿费用。
三、宿舍调整
1.学校因维修改造、住宿整合等原因进行宿舍调整时,入住研究生应积极配合,根据物业服务中心的统一安排及时搬迁。
2.研究生住宿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一般不作调整,若因特殊原因不调整宿舍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宿舍调整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报所在学院批准,由物业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进行调整。
3.研究生擅自调整宿舍,发现后取消住宿资格,不退还住宿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相应处分。
四、延长住宿及管理
1.因延长学习年限原因需继续住校的研究生,凭延长学习年限证明,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研究生住宿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报所在学院批准后,到物业服务中心申请延长住宿。
2.延长住宿的研究生应于正常毕业时间前1个月将《延长学习年限研究生住宿申请表》交至物业服务中心,不提出申请者,不安排住宿。
3.获批准继续住校的延期毕业生必须服从物业服务中心统一安排,未经同意不得继续留宿原宿舍。住宿期间若遇学校调整宿舍,需要其变更宿舍时必须积极配合。
4.凡申请延长住宿年限的研究生,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收取住宿费用。
5.延长住宿时间硕士生最长为一年、博士生最长为二年,超过时间学校原则上不再为其安排住宿,住宿问题自行解决。每次受理申请延长年限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后如需再次延长,则需再次提交申请。
6.延长住宿的研究生在校住宿期间,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严格按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宿舍日常管理
1.宿舍区内不得私自乱接电源,严禁使用或存放违规电器和违规物品。
2.宿舍内凡使用或存放的违章电器和违规物品将一律由本楼管理员代为保管,并通报相关部门,假期由学生本人带出公寓,如再次发现房间内出现此类违章电器和违规物品,由管理员移交相关部门。
3.在学生宿舍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存放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
(2)存放管制刀具、各类仿真枪等危险器具。
(3)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私调门锁。
(4)在走廊、楼梯和过道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5)燃放烟花爆竹。
(6)私拉电线、网线,使用或存放电炉、电热壶、电热杯、电饭锅、酒精炉、取暖器、卡式炉、热得快、吹风机、电热毯、洗衣机、电冰箱等大功率电器及烘鞋器等有消防隐患的电器设备,点蜡烛,焚烧物品,乱抛瓶罐等。
(7)买卖经商,吸烟、酗酒、行令划拳、斗殴、赌博等。
(8)开展宗教、传销、非法集会等活动。
(9)收听、收看、下载、复制、传播涉及暴恐、反动、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或印刷品。
(10)高声播放音响设备、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起哄、扰乱周围环境。
(11)饲养宠物。
(12)在公寓内张贴各类海报、广告、启事和其他未经学校允许的张贴物
等。
4.宿舍来访的同学、朋友、家属需出示证件,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公寓;严禁擅自进入异性宿舍。
5.研究生因各种原因,离开宿舍时间超过一周者,除按照学生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外,应在公寓管理员处备案。
6.宿舍内不得留宿他人或擅自将床铺转让、租赁给他人,违者一经发现必须退宿,不退还住宿费。
7.多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或宿舍卫生较差长期不予整改者,予以退宿处理。
六、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部负责解释。